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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能源管理的现实难题与法律难题

标签: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减排 节能设备 ESC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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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合同能源管理(EMC)作为节能减排项目的一种重要方式,正在我国快速发展,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的滞后,目前已经发生了一些法律问题。比如,项目方拖欠节能费用,项目方破产清算时的债权界定,节能设备的产权处置等,都遇到十分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。   暖通百科

       项目方拖欠节能费用问题,表面上看是个合同违约的普通经济纠纷,但在实际操作时,对于ESCO来说,却非常难以处理。主要体现在,ESCO如果以项目方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来起诉的话,打赢这场官司应该不存在什么悬念,但这种合同通常履约期很长,在合同履约中发生纠纷(其实绝大多数都是这种情况,真正在合同即将终结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虽然很大,但EMC在我国推行的时间还很短,能够进入这个阶段的合同几乎还没有),ESCO依靠法律诉讼打赢官司,也就意味着合作双方就此产生裂痕,以后的合同履约对ESCO来说,肯定会遇到更大的麻烦和困难,所以,ESCO多数都是采取忍让的态度,尽量与项目方友好协商解决。这样做法的好处是,在双方都能心平气和地解决好纠纷的前提下,不影响双方未来的合作,对双方都有极大好处,这也就是造成目前很少有EMC合同诉诸法律的原因。但也就是由于ESCO的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,反过来又可能会助长了项目方敢于违约的勇气,生产更大的纠纷,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约束的条件下,情况更是如此。到底是为了眼前利益与项目方据理力争,还是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问题,ESCO的处境十分尴尬。  ehvacr.com

       当合同履行过程中,如果发生项目方破产的话,情况更是糟糕。我国《破产法》规定的债权有四种:担保债权、职工债权、税款、普通债权。按照法律解释,节能费用只能归入普通债权中,那么,对ESCO来说,就必须承担普通债权的权利风险,可能造成巨大损失。虽然节约能源已经被确定为国策,受到我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,相关法律(如《节约能源法》、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》)都有这样的条文,但当企业破产情况发生时,相应的节能减排费用如何清偿,债权如何界定,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,以至于ESCO无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。这种法律上的缺失,是ESCO在与项目方合作之初都无法预计到的,以至于在合同中没有把这类问题列入合同条款,而发生问题时,双方都无法处理,出现所谓“与法无据”的现象。我国法律体系中出现的这种缺陷,是应该引起法律界专家重视的问题。 暖通-空调-在线

       合同能源管理所涉及的项目,在多数情况下,都存在一个节能减排设备、设施产权的延后转移问题,即合同执行完毕时才发生产权的转移,这种特殊的物权特征,在《物权法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,造成在EMC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物权纠纷时很难处理的尴尬局面。比如说,合同履行中节能减排设备、设施实现的收益归谁所有,由谁支配的问题。如果按照《物权法》规定,其收益应该是物权的一部分,应该归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人所有,但在EMC合同的履行中,所有人(即ESCO)实际上是丧失了这部分权力的,只能由项目方支配和处置,这是由于EMC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,成了合理不合法的畸形儿。如果ESCO想在合同中就先行主张这个权力,那么项目合作也就不可能继续,甚至根本就不可能成立,因此,ESCO通常在这个敏感问题上都是采取回避的态度。这样,就造成了合同在法律上的先天不足,发生纠纷时,由于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,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,因而关于这个似乎很明晰的法律问题,却成了有法难依、有法难据的棘手问题。 暖通-空调-在线

       上述这些问题,在我们进行EMC项目合作时,都是必然会遇到的问题,无论是ESCO,还是项目方企业,应引起双方的足够重视。同时,也期待法律界专家们研究和探讨这些新的法律疑难,给合同双方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,确保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健康发展。 nuantongkongtiaozaixi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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